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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只能為壹個團夥犯罪的犯人辯護嗎?

壹個律師只能為壹個團夥犯罪的犯人辯護。* * *在共同犯罪(團夥犯罪)案件中,由於同案犯罪嫌疑人先後落網,證據尚缺,偵查機關壹般會將犯罪嫌疑人分案移送審查,由檢察機關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七條關於* * * *案件的規定,壹名辯護人在同壹案件中不得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立案條件:1。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偵查機關可以按案立案,也可以按人立案。無論是事立案還是人立案,偵查對象都是具體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通常是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立案,不會因為犯罪事實是幾個犯罪嫌疑人所為而成立幾個案件。* * *同壹犯罪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因證據不足等原因,偵查機關將具備審查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訴機關審查,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待同案犯落網或進壹步調查取證後,再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訴機關審查。每次訴訟移送都是案件材料,但立案決定是唯壹的。案卷材料在形式和內容上基本相同,實質上要證明的事實也相同。因此,案件是壹個法律術語。在刑事訴訟中,“案”的含義應該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指犯罪事實。同壹犯罪事實或同壹犯罪,無論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壹個案件。

因此,以團夥為單位辦理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律師,不能擔任兩個以上被告人的辯護人,只能為壹名服刑人員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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