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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有什麽區別?

第壹,性質不同

1.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嚴重行為。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而使其受到追訴,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行為。

第二,處罰力度不同。

1.枉法裁判罪: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指犯罪動機和手段十分惡劣,枉法裁判,使國家、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極大損害。

2.徇私枉法罪:根據刑法規定,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備案標準不同。

1,枉法裁判罪: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四)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虛假案件,枉法裁判的;

(五)與當事人串通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記錄、枉法裁判的;

(六)因私,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而予以采信,或者對應當采信的證據故意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2.徇私枉法罪:

(1)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對明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觸犯法律,故意包庇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使其無法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三)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對罪行較重的人從輕起訴,或者對罪行較輕的人從重起訴的;

(四)立案後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超過法定期限中斷偵查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自流,違法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五)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認定有罪或者無罪,或者認定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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