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定律
鑒於漢代法律法規的復雜性,魏明帝以詔書的方式改變了定刑制度,制定了18新法,後被稱為《魏律》或《曹魏律》。新法對秦漢舊法進行了重大改革;
首先,將《法學經典》中的“以法”二字改為“刑之名”,置於法之首;
其次,“八點建議”制度被正式納入守則;
第三,進壹步調整了法典的結構和內容,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化和科學化方面邁出了壹大步。
《晉律》的頒布與《註釋法》
西晉太史公三年,晉武帝頒布《晉律》,又稱《太史律》。金律繼續改革漢魏的法律;
(1)精簡法律條文,形成20條602條的格局。
(2)與魏法相比,在刑名法之後增加法規,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
(3)同時,對刑法分則進行了重新安排,向“從寬處罰”和“禁止簡單化”邁進了壹大步。
張度註律:在《晉律》頒布的同時,法家張飛、杜預對其進行了註釋,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經驗,經晉武帝批準頒布,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晉律》又稱《張度律》。
北魏法律的制定與頒布
北魏統治者吸收了漢晉的立法成果,采納了各種法典的長處。經過綜合比較,他們編纂了20部《北魏律》,成為當時著名的法典。
北齊法的制定
北齊政權全面總結歷代立法經驗,歷經十余年,是當時最規範的法典《北齊法》。北齊法律***12。
特點:將犯罪名稱和法律法規合為壹章,豐富了刑法總則,細化了刑法分則,使之為11,即防健康、搞家庭婚姻、促富貴、違制、欺騙、訴訟、盜竊、逮捕、破壞、安定牧養、雜法。
影響:北齊法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對封建後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法律形式的變化
這壹時期的法律形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形成了法、序、理、比、體、式相互運用的立法格局。
主體(1)在法律法令中起到補充和變通的作用。
(2)案與令相同,起補充法律的作用,兩者都具有刑法性質,與隋唐時期具有行政法性質的案不同。
(3)比較即類比或類推,即根據典型案例或類似法律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類似案件。
(4)公式是壹個文檔程序。
第二,法典內容的發展和變化
主要表現在法律儒家化的進壹步加強:隨著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法律內容也有所發展,主要表現在禮法結合的進壹步發展。也就是說,在漢中期以後的法律儒學的基礎上,把儒家的倫理規範更廣泛、更直接地上升為法律規範,使禮法在更大程度上融為壹體。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八項意見”入法與“官職”制度的建立
(1)“八議”。在制定《魏律》時,他在《周禮》“八君”的基礎上正式規定了這壹制度,主要是對封建特權人物所犯罪行作出了減輕或免除的法律規定,包括:
(1)討論親屬(皇帝的親屬)
(2)討論往事(老皇帝)
(3)討論賢人(具有傳統美德和影響力的人)
(4)討論能力(很有天賦)
(5)論功德(大有功德)
⑥義貴(貴族官僚)
⑦勤奮(勤奮為朝廷服務)
⑧辯論嘉賓(前皇族)
此後,“八項意見”成為歷代刑法的重要內容,唐代名例法規定了五刑十惡之後的八項意見制度。
(2)“官方”。允許官員利用官銜抵罪的特權制度正式出現在北魏律和陳律中。
(1)北魏法律?立法壹章規定,每壹級騎士都有罪,為學徒2年;
(2)南朝《陳律》的規定更為詳細,任何官員的監禁都是與贖買相結合使用的。官員犯罪,要判4-5年監禁,允許服刑2年,終身服苦役。如果判三年有期徒刑,允許為官兩年,剩下的1年可以贖回。說明封建特權法在當時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
“十大重罪”的出現
北齊為了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齊法》中首次規定了“十大罪狀”,是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的總稱。“十大罪行”是:
(1)造反(造反);
(2)謀反(破壞皇帝祠堂、山陵、宮殿);
⑶判刑(兵變);
(4)投降(投降);
(5)邪惡叛亂(毆打並謀殺壹名親屬);
(6)沒門(野蠻謀殺);
(7)不敬(偷禦物,不敬皇帝);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儀服喪);
(9)惡行(殺害政府長官和教師);
(10)內亂(* * *親屬之間的行為);
註:北齊法律規定:“犯此十罪者,不在贖刑八辯之限。”將“十大重罪”放在法律首位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刑罰制度改革
(1)規定絞殺、斬首等死刑制度;
(2)規定流放刑是死刑的壹種緩貸措施,分五等,每等以五百裏為基準,壹等距京城二千五百裏,以四千五百裏為限,並處以鞭笞;
(3)規定鞭笞,改革以前的五刑制,增加鞭笞(北齊後期、北周相繼采用);
(4)廢除閹割制度。南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準五服罪”的成立
《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了“準五役罪”制度。
(1)服飾制度的概念和分類:服飾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以服喪為標誌的制度,用以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服裝系統按遠近關系可分為五個等級:裁衰、崔子、大成、小成、麻木。
(2)役制的效力:役制不僅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也決定了親屬犯罪時刑罰的輕重。比如削去親奴制的最高長輩,減輕或免除處罰,加重處罰。服親戚是遠親,犯自卑的長輩處罰相對較重,犯自卑的長輩處罰相對較輕。
(3)“五役罪”原則的確立,將儒家的禮法體系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起來,這是自漢代倡導“禮法合壹”以來,封建法儒家思想的又壹次重大發展。它既反映了金代“禮法並重”的特點,也集中了中國封建法律倫理的特點。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廣泛,直至明清。
死刑重復制度
死刑復核制度是指請求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這壹制度在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為唐代的三次死刑改判奠定了基礎。這壹制度的建立不僅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也體現了皇帝對人民的同情。
第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各朝代司法機關的名稱和建制基本上繼承了漢制。同時,為了適應這壹時期新形勢的需要,它們在漢代的基礎上有了重大發展。
在魏明帝,魏延手下增加了壹名法學博士,負責教授法律知識,以提高司法官員的專業素質和審判水平。西晉繼承了這壹做法,並增設了其他官員。至北齊,廷尉正式更名為大理寺,大理寺卿、為正副職。大理寺的建立強化了中央司法機關的司法職能,為後世完善這壹機構奠定了重要基礎。這壹時期,尚書臺的地位進壹步提高。其中“三公曹”和“兩千石曹”同時掌管司法審判和獄帳,為隋唐刑部尚書掌管審判審查提供了前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統治機構逐漸由壹省制變為三省制。此時,東漢的尚書臺已經發展成為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其體制和分工更加精細。政治制度的這壹重大變化對司法機構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時,雖然沒有專門的司法行政機構,但尚書臺之下已經設置了各種專門的部門,其中有壹個機構主管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務,也管理刑事監獄。行政長官通常被稱為尚書。至南梁北齊,尚書臺正式改為尚書省,尚書分屬“六曹”。比如北齊的廟堂,尚書掌管“所有曹囚帳,判罪,赦建金雞等。所有的官員和大臣都負責“檢查詔令和法律”(“隋書?百官之),已經開始具有後世刑名的性質和規模。中央行政機關兼管司法的制度的逐步完善,為隋唐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