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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個歷史問題

[編輯此段]英國人權法案的背景

1660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反其道而行之,不僅大力鎮壓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中央集權,還企圖恢復英國的天主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人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碰巧,詹姆斯二世,壹個天主教徒,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生了壹個兒子。毫無疑問,未來的國王將來會是天主教徒!這樣,人們以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新教女兒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采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知名人士向荷蘭新教徒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威廉發送了壹封密函,邀請他們來英國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於威廉來說,他最關心的是如何為妻子和自己爭取英國王位。同時,他也認為自己進入英國可以阻止英國與法國結盟反對荷蘭,所以接受了邀請。為了避免1660年招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以法律限制國王權力,確保自身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權利宣言”,要求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停止法律效力,今後任何天主教徒未經議會同意不得收稅。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給威廉三世的,瑪麗是英國女王,不是給瑪麗二世的。1689 10,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使之成為法律,這就是《權利法案》。

[編輯本段]英國權利法案的內容

英國的權利法案全稱是《國家權利、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

主題和設置成功的王冠),內容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個:

1任何未經國會同意,擅自以國王的權限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都是非法權力。

近來,廢除法律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的越權都是違法的。

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

未經國會許可,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是違法的。

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除非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否則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

議會成員的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國民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民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金,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11陪審官要正式登記申報,所有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官都要自由世襲。

在12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壹切轉讓以及對罰金和沒收財產所做的壹切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13為了平反壹切冤屈,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會應不時開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限制國王的權力,限制英王的實際主權,如1、2、4、6條;第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軍權,比如第八條、第九條、第13條。

[編輯本段]英國權利法案的延續。

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另壹部王位繼承法,被視為《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部法律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的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的重要壹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權利法案》是自《大憲章》以來英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案之壹,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視為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的歷史,對英國和世界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我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文件,但不是成文憲法。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是1787的美國憲法;美國1787憲法頒布後,於1789年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主要以10修正案為補充,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或權利法案)。

[編輯此段]美國權利法案的背景

權利法案是指美國憲法中的第壹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當美國憲法草案提交各州議會批準時,有人提出憲法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質疑。在這方面,支持憲法草案的聯邦黨人向美國人民保證,權利法案將在國會第壹屆會議期間加入憲法。憲法通過後,第壹屆國會召開。大多數成員支持提出人權法案,並在憲法中保護相關權利。起草權利法案的任務落到了詹姆斯·麥迪遜身上。麥迪遜開始在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基礎上起草權利法案。還商定將權利法案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納入憲法,以避免冗長的憲法批準過程。1789最初提出了12條修正案,但有兩條未能通過。17910 12 15,其余的10修正案獲得通過,成為現在所謂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草案》第11條最終在1992年獲得通過,成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這項修正案禁止國會提高其成員的薪酬。

第壹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尊重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國會無權通過限制公民言論、出版、集會和請願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規定,紀律嚴明的民兵是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規定,在和平時期,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在居民樓駐紮士兵;戰時,除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不得駐紮軍隊。

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搜查令和扣押令必須經過宣誓和確認,只有在有“可靠理由”的情況下,才能由當地法官簽發。但是要搜查的地方和要逮捕的人要具體明確。事實上,第四修正案想要保護人民,而不是地方,免受政府不合理的幹涉。也就是說,個人的房屋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伸”,所以是人身權利的壹部分。

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大陪審團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但戰時或有公共危險時陸海軍和民兵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犯罪行為而兩次面臨生命或身體危險。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私人財產不得被征用為公共用途。

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權在犯罪地有刑事管轄權的地方,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及時公開的審判。被告應當被告知事實和案由,有權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權獲得辯護律師的幫助。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案件中,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保留給爭議金額超過20美元的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中,復審將在聯邦法院進行,復審將不基於普通法規則。

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得要求追加保釋,不得處以過高的罰金,不得實施殘酷或非常的懲罰。

第九修正案規定,憲法所列的權利不能用來侵犯他人的固有權利。

第十修正案規定,憲法沒有賦予聯邦的權利,或者憲法沒有禁止賦予各州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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