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海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薛三,男,年月日出生,無業,住泗陽縣。因犯敲詐勒索罪,於06年2月16日被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出獄。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海安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海安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海安公安局逮捕。現羈押在海安看守所。
審判過程
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詐騙罪,被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2004年12月16日第1002號起訴書指控。[2018]606,並於2018年2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我院於當日立案,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2月28日予以通過。2019年3月4日,海安人民檢察院以[2019]第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海鵬、代理檢察員王忠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三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的罪名:被告人薛三於20118年10月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悉他人發布的運輸信息,隱瞞真實身份,與他人達成口頭運輸協議,謊稱貨物按約定運輸至目的地,取得貨物後擅自變更運輸路線、方式。被告人薛三采取上述措施,騙取顧某、朱某、、王某共計人民幣53700元及加油卡,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76700元。鑒於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對指控事實予以確認,認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薛三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量刑。
被告的觀點
庭審中,被告人薛三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薛三於20171至2018期間,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取顧某、朱某、、王某2人發布的設備托運信息,謊稱貨物已運至目的地,騙取顧某、朱某、和王某的錢財。被告人薛三在收到對方預付的運費後,隱瞞真實的運輸路線和方式,安排他人將貨物運至港口,委托港口承運人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騙取港口承運人產生的運費後潛逃。托運人在提貨時仍需向港口承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費。被告人薛三采用上述手段,騙取顧某、朱某、、王某等人人民幣52800元及加油卡,共計人民幣758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薛三於6月20165438+10月21日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知顧某發布的從海安市到海南省海口市的貨運信息,以虛假身份與顧某達成口頭協議,謊稱貨物按約定由陸路運輸至目的地,向顧某收取。安排王等人擅自將貨物轉運至太倉港,再委托羅某的集裝箱運輸公司以顧的名義將貨物運至海口市。同時,以預付運費為名,騙取羅某集裝箱運輸公司人民幣4000元後逃逸。顧收貨時向羅某某某集裝箱運輸公司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3000元,並支付延期交貨違約金、誤工費。
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薛三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悉朱某發布的海南省海安市至海口市的貨運信息,於是以司機曹某的名義與朱某簽訂運輸協議,謊稱貨物按約定由陸路運輸至目的地,並從朱某處收受預付款人民幣8000元及價值人民幣8000元的加油卡,後安排曹某將貨物改道至連雲港港。並冒充貨主委托廣州船廠某貨代公司將貨物運至海口市,同時以預付運費的名義騙取廣州船廠某貨代公司人民幣2300元。朱收貨時支付廣船貨代公司貨款65438元+0.965438元+0.0000元,支付人工卸貨費65438元+0.09萬元。
3.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薛三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知劉某發布的江蘇省靖江市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貨運信息,以虛假身份聯系王1經營的物流公司,以該公司司機王某4的名義與劉某簽訂運輸協議,謊稱按照約定將貨物通過陸路運輸至目的地。收受劉某預付款7000元及價值5000元加油卡壹張,安排王某4將貨物從靖江運至上海,以索要車輛信息費為由,騙取王某1元後逃逸。劉支付王1費用後,自行取回貨物,並分別清點。
4.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薛三通過“雲滿滿”網絡運輸平臺獲悉王某2發布的江蘇省大豐市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貨運信息,於是通過微信與王某2達成運輸協議,謊稱貨物按約定通過陸路運輸至目的地,安排司機崔某接收貨物,並取得王某2預付給崔某的貨值人民幣65438元。王2支付運費3200元後,自行取回貨物,分別托運。
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告人薛三與其簽訂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後失聯,未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海安公安分局當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劉、崔報警。同日,被告人薛三被抓獲,其對騙取朱某財物的事實供認不諱。同年9月2日,被害人顧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薛三人民幣1萬元、手機1部,暫扣海安公安分局。
另查明:被告人薛三因犯敲詐勒索罪,於06年2月16日被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出獄。
被告人薛三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被害人顧某、朱某、、王某2人的陳述,證人張某、何某、王某1、史某、崔某的證言,海安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書證協議、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清單、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通知書、刑事判決書、釋放書。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薛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薛三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薛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三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其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壹)項、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8年8月30日至2011119年6月29日。罰金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判令被告人薛三退賠被害人顧某人民幣34000元;退賠被害人朱人民幣18300元;退賠被害人劉人民幣13500元;退賠被害人王2人人民幣1萬元。在案扣押的1000元人民幣及手機將用於沖抵賠償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