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小偷被公安機關追捕,逃到野蘆葦地裏,不小心碰到* * *電線觸電死亡。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要求供電部門和路偉迪所在村委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供電部門和村委會以死者是盜竊嫌疑人、因躲避追捕觸電死亡、死者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觸電死亡有關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那麽,犯罪嫌疑人在遭遇意外傷亡時,是否應該承認自己因犯罪而倒黴?犯罪嫌疑人出逃增加的人身安全風險該由誰買單?2012 165438+10月6日,江蘇溧陽市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小偷逃跑了,卻意外觸電身亡。
2012 6月14日下午,江蘇省宜興市公安局宜興開發區派出所接到轄區內摩托車被盜的報案,立即派人調查,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於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蹤,並將其抓獲。
當蹤跡追查到江蘇省溧陽市上* * *水母山舒猿園附近時,時機成熟,民警立即將其抓獲。兩個嫌疑人看到警察在追他們,就分頭逃跑了。見此情景,民警封鎖道路,集中力量當場抓獲壹名嫌疑人,另壹名嫌疑人則趁機逃入公園附近的野蘆葦地裏躲藏起來。警方控制住被捕嫌疑人後,立即搜索另壹名嫌疑人的逃跑路線。
公園附近的野蘆葦面積不大,周邊也是空曠的。嫌犯應該沒辦法藏起來。然而,沒有人接聽電話,在搜索過程中也沒有看到任何動靜。嫌疑犯藏在哪裏?就在民警對此感到不解的時候,眼前的慘烈壹幕震驚了在場的所有民警:只見嫌疑人側身躺在草叢中,毫無生命跡象,手裏拿著壹根裸露的電線,手臂被燒成了黑色,身上散發著刺鼻的氣味。
慘案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展開調查,查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為龔達仁,20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尚未結婚成家。龔達仁的父母龔為民和鄧是貴州省水城縣紅巖鄉的普通農民。事故發生時,龔大人的電線是溧陽市上上黃鐘花樹猿保護區北面的農業灌溉線。有三根* *電線,電壓380-400伏,其中壹根倒在地上。農業灌溉線屬於溧陽市黃裳村委會(以下簡稱黃裳村委會)資產,由黃裳村委會維護管理。
2012年6月20日,溧陽市公安局出具法醫屍檢意見,檢查意見為死者系觸電死亡。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召集龔達仁父母龔偉民、鄧,江蘇省電力公司溧陽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和村委會,試圖調解。但龔達仁父母龔為民、鄧要求巨額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近60萬元。但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認為賠償金額過高,不同意賠償,導致調解失敗。
巨額索賠,三方互相推諉
雖然兒子因為偷東西逃跑被追,觸電身亡,但龔為民和鄧心裏很清楚,這是壹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那麽兒子觸電能得到賠償嗎?龔偉民和鄧為人老實,沒文化,就找了壹家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告訴我,盜竊雖然是違法犯罪行為,但並不意味著盜竊者的生命健康權不受法律保護。小偷只應對自己的盜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小偷的傷害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為此,龔為民、鄧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於2012年7月27日來到溧陽法院,提起民事起訴狀,將供電公司和村委會壹起告上了被告席。
龔偉民、鄧稱,溧陽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屍檢意見證明龔大人系觸電死亡。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作為高壓線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盡到應有的維護和管理義務,導致受害人不幸觸電身亡,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萬余元。
對於59萬余元的巨額賠償要求,龔為民、鄧當庭提出計算依據:1。喪葬費2萬多元,按照江蘇省6個月年平均工資計算。2.死亡賠償金52萬余元,按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每年20年計算,並有龔大人暫住證為證。3.精神撫慰金5萬元,按照龔大人經常居住地精神撫慰金標準計算。以上共計59萬余元。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龔為民、鄧要求供電公司賠償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原因如下:1。根據龔偉民、鄧的起訴狀,造成龔大人觸電的電力設施產權不屬於供電公司。2.龔偉民、鄧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電擊是龔達仁死亡的唯壹原因。
被告黃裳村委會辯稱,在事故中,黃裳村委會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如下:1。造成死亡的過錯在於死者本人。死者是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在追捕時,他逃避追捕,其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觸電死亡有關。2.根據《電力法》和《供用電條例》,電力企業應當管理和維護電力資源和設施,其中第六十條規定:“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電力用戶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電力用戶並不具備維護和管理的能力和設備。3.根據國家經貿委1999《關於加快推進鄉鎮電氣化變電站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推進鄉鎮電氣化變電站改革實施縣市鎮壹體化管理意見的通知》,鄉級以下農村集體資產全部以自願交付、無償調撥的方式交由縣供電企業管理,供電企業必須接受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據此,黃裳村委會認為,根據國家規定,涉案線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應屬於電力企業,其只是電力用戶,並不承擔電力設施的維護義務。綜上所述,村委會認為,龔為民、鄧向村委會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庭審中,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還提出,龔為民、鄧為貴州省水城縣紅巖鄉糧農,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應按農村標準計算。也有人提出,該線路為普通電,死者龔大人因趕時間,沒註意,觸碰了死神。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黃裳村委會提出的農業灌溉線路已移交給電力公司,即由電力公司負責維護管理的意見, 按照國家經貿委下發的《關於加快鄉鎮供電所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經貿委關於貫徹落實加快鄉鎮供電所改革實施意見實行縣市鎮壹體化管理的通知》,電力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上述兩個文件要求鄉鎮自願交出資產,無償轉讓,到上海。
罪責分離,澄清彼此的責任
溧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死者龔達仁系觸電身亡,龔為民、鄧作為其父母,有權獲得賠償。所涉及的農業灌溉線歸黃裳村委會所有,由黃裳村委會管理和維護。黃裳村委會稱該線路資產已按相關規定移交給供電公司,但其未提供其實際移交的相關證據,故我院未采納黃裳村委會的意見。黃裳村委會對線路疏於管理和維護,導致龔達仁觸電身亡,黃裳村委會應負主要責任。龔達仁非正常經過事發區域,在逃避抓捕過程中降低了註意力,增加了危險性,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龔為民、鄧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計算方法和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並已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提出死亡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因供電公司和黃裳村委會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我院未予采納。根據有關規定,我院認定龔為民、鄧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為3萬元。
2012 165438+10月6日,溧陽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及相關民事法律作出壹審判決,判決村委會賠償龔為民、鄧共計57萬元的70%,即人民幣40萬元。
小偷死了,我該怎麽辦?在這裏,
小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