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計算,是指因工傷亡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本人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核定的適用於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的工資之和。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各種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工資總額低於本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發放工資;高於本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除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當與其實際工資壹致,且不低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但在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為了少繳費,少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職工應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