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來說,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在主觀因素方面具有以下特征:壹是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是在實施引誘;第二,行為人應當知道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的事實。如果真的不知道行為的客體是未成年人,就不能構成本罪。但如果符合聚眾淫亂的構成要件,則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我們需要知道訴訟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只要知道可能是未成年人。第三,行為人還必須認識到被誘惑人是在他的誘惑下參與聚眾淫亂的行為。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
所謂誘奸,是指以語言、表演、示範、聆聽、觀看淫穢音像制品等方式,吸引、腐蝕、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淫亂活動。就本罪而言,引誘、引誘未滿18周歲的人參與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實踐中,誘奸的方式往往表現為淫穢語言、觀看淫穢色情音像制品、宣揚性經驗和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刺激、拉攏、腐蝕、引誘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需要註意的是,“引誘”雖然含有“欺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於“引誘”。就誘奸而言,被誘奸者在誘奸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是自願的,與“誘奸”行為不同。行為人在聚眾淫亂活動中引誘幼女的,構成奸淫幼女罪,以強奸罪論處;參與是指未成年人來到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進行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與,未成年人實際沒有進行聚眾淫亂活動,只是觀看他人進行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當認定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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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三百零壹條聚眾淫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