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有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因果關系是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但有了因果關系,就不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需要有罪責和主體要求。本案中,行為人用手的把柄將牛趕下池塘的行為是直接導致女童溺水的危害結果的原因,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所以當然有因果關系。
第二,罪的形式是什麽?
解析:罪的形態屬於過失。
犯罪形式有兩種,壹種是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間接故意)的心態,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另壹種是過失,行為人主觀上有過於自信或過失,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洪看到女孩下沈,就沖進水裏去救她,但是失敗了。洪對救女孩的解釋是,洪反對女孩死亡的結果。因此,洪的主觀罪過屬於過失。
第三,是否應該追究洪的刑事責任?為什麽?
分析:不追究洪的刑事責任。
洪某1987 10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發時,洪某已滿15周歲,屬於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刑法排除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八種嚴重故意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洪某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不屬於八故意重罪範疇。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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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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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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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驚嘆的是,樓上的答辯人居然創造了史無前例的“無期徒刑,緩刑兩年”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