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