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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限是多少?

法律解析:1,壹般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2.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3.補充偵查的期限為壹個月,可以進行兩次補充偵查。4.壹審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5.二審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刑事案件辦理流程:1。偵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2.審查起訴: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庭審: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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