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訴訟時限時間歸納:
(壹)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後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第壹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 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2.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後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並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壹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於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後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壹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3.批準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之後可以申請上壹級檢察院延長壹個月,期滿之後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