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偵查的問題回答如下:(1)宣布開庭前,書記員應先核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邀請審判長、法官就座,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準備就緒。(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當事人的,人民檢察院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和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3)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案由和是否公開審理,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四)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訴訟中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被告人有權依法為自己辯護和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調查。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五)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支持公訴的當事人、法定申請人、公訴人回避的,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開庭審理。申請人當庭申請復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在復議決定作出後決定是否繼續開庭審理。準許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和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當庭宣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