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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會嚴重嗎?

刑事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並不更嚴重。反之,則說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妳的辯護律師足夠專業,可以無罪釋放或者減輕處罰!

我辦理過很多無罪緩刑的案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移送合議庭審理。

所以程序變更後,妳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處罰。壹般不認罪的案件,比較復雜的案件,都會轉為普通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普通程序不能轉為簡易程序。但是,簡單程序可以轉換成普通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對壹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簡易審判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變為簡易程序。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是,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除外: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訴訟;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因此,雖然法院最初適用的是壹審普通程序,但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不屬於上述五類的案件,經上訴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然,人民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變成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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