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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必要在審判前先入監獄嗎?

沒有必要在刑事案件審判前將被告投入監獄。開庭前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認為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的,開庭前不逮捕、不羈押。經審查不能適用緩刑的,法院可以在開庭前,也可以在開庭後或者宣判時立即逮捕拘留被告人。

關於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具體情況可由法院依法認定。是否需要審前收監,需要根據犯罪分子的違法事實和相關情節來確定,具體情況還要看實際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

刑事立案的程序是什麽?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序、順序和形式。備案程序主要包括備案材料的受理、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1)立案材料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受理舉報、投訴、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2)立案材料審查: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檢舉、自首材料,還是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要進行審查。

(三)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處理。如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申訴人也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案件監督權。申訴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的,申訴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書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不會被監禁。

第十七條被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考察,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囚犯由女人民警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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