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是壹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理刑事案件的違法行為,其結果不僅沒有法律效力,還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隱患。刑事案件會受到刑事處罰,但通過私下協商獲得賠償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是比較輕微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解,達成賠償協議。這只是民事賠償的解決方式,並不代表撤訴。案件能否撤訴,需要公安機關調查。如果符合條件,可以撤訴,被害人可以原諒對方,對後續量刑有壹定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1.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除瀆職罪外,可判處七年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