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到黨員或政府中人的委屈,可以要求當地縣區信訪局或紀檢部門回應,如果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單位。如果是民事冤案,可以到法院起訴冤枉妳的人。
犯人如何投訴?
罪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妳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罪犯的申訴。監獄應當及時轉交罪犯的申訴、檢舉、舉報材料,不得壓扣。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處理意見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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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依法應當受到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