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案、管轄、回避文書、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辦理壹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三個環節。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選擇、制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刑事案件的辦理壹般包括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三個步驟。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選擇、制定、填寫和運用刑法。
(a)備案、管轄權和撤銷文件
1,案件登記表
2.案件受理回執
3、立案決定
4.不予立案通知書
5.不立案理由陳述
6、指定管轄決定
7.案件移送通知書
8.撤回/拒絕撤回決定。
(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9、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1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
11、準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和通知
12,決定不會見犯罪嫌疑人
三。強制措施文書
13,傳票證明
14,傳喚通知書
15,取保候審決定,執行通知書
16,被取保候審人義務通知書
17,取保候審保證金
18,存款收取通知
19,保存證書列表
20、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
21,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2、擔保人罰款決定、通知書
23、責令具結悔過。
24、取保候審決定、通知書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26.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27、解除監視居住決定、通知
28.扣留證明
29.拘留通知
30.延長扣留期的通知
31,批準逮捕
32、逮捕令
33.逮捕通知
34.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35.不解除/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6、報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37.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8.計算/重新計算調查和拘留期限的通知
39、進入健康檢查表
40.電荷交換證書
41,發布通知
42.釋放證書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