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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派出所應該向受害方出具哪些資料?

根據案件的發展時間和自訴、公訴的區別,被害人有各種法律文書,如案件登記表、案件回執、立案決定書、不立案通知書、不立案理由陳述書等。刑事訴訟所需的法律文件。

有立案、管轄、回避文書、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辦理壹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三個環節。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選擇、制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刑事案件的辦理壹般包括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三個步驟。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選擇、制定、填寫和運用刑法。

(a)備案、管轄權和撤銷文件

1,案件登記表

2.案件受理回執

3、立案決定

4.不予立案通知書

5.不立案理由陳述

6、指定管轄決定

7.案件移送通知書

8.撤回/拒絕撤回決定。

(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9、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1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

11、準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和通知

12,決定不會見犯罪嫌疑人

三。強制措施文書

13,傳票證明

14,傳喚通知書

15,取保候審決定,執行通知書

16,被取保候審人義務通知書

17,取保候審保證金

18,存款收取通知

19,保存證書列表

20、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

21,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2、擔保人罰款決定、通知書

23、責令具結悔過。

24、取保候審決定、通知書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26.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27、解除監視居住決定、通知

28.扣留證明

29.拘留通知

30.延長扣留期的通知

31,批準逮捕

32、逮捕令

33.逮捕通知

34.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35.不解除/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6、報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37.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8.計算/重新計算調查和拘留期限的通知

39、進入健康檢查表

40.電荷交換證書

41,發布通知

42.釋放證書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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