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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在犯罪發生地舉行?

法律主觀性:

1.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且該民族不通曉漢語,應當為其提供翻譯;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沒有收到起訴書,就要延期審理。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個人涉嫌的犯罪。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3.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4.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6.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並說明理由。7.宣布法庭紀律。綜上所述,批捕之後,意味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只要證據齊全,就可以開庭審理,但也需要壹些時間。時間的長短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做出判斷。其主要目的是讓加害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懲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七人組成。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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