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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會議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主要需要解決程序問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召開庭前會議。法官也可以不經申請,自行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召開庭前會議。了解情況,聽取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審判相關問題的意見。庭前會議主要解決以下問題:對案件管轄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證據;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閉門聽證;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法官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是否有異議,在庭審中重點調查有異議的證據;沒有異議的,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在庭前會議上進行調解。有必要對庭前會議進行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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