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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告知書給被告了嗎?

刑事立案的材料中有通知書,那麽通知書是否應該給犯罪嫌疑人?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下面為您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帶您了解“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流程是怎樣的”“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等相關拓展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刑事立案材料包括通知書。

立案通知通常發給舉報人。公安機關將根據管轄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立案後,將向舉報人送達立案通知書。

二、刑事立案後的流程是怎樣的?

(1)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後,應當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第三,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根據法律,刑事案件在以下時限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的,處10年有期徒刑;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我國刑法還規定,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以上是為大家詳細介紹關於是否給犯罪嫌疑人發刑事立案通知書的相關知識,以及“刑事立案後的流程是怎樣的”“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等相關延伸知識。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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