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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壹般需要多久才能宣判?

壹般壹個案件從嫌疑人被羈押到審判,大概需要四個月或者四個半月的時間,這只是壹個平均時間。對每個案件,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認罪、人數是否多等因素,具體如下: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壹般為14天,對於在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夥犯罪的案件,可以延長至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壹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此外,遇到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可以申請再延長兩個月,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個月,復雜案件1.5個月。但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為壹個月,最多補充偵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後辦案期限重新計算。

審判階段:第壹次審判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但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試用期為20天。二審審理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擴展數據:

刑事案件處理過程

1,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2.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試驗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還是很復雜的,每個環節都不能出任何差錯,因為差錯很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對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司法的公平正義造成很大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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