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布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壹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壹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
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
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
4.出示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
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壹項程序。
三、法庭辯論階段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2.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3.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
4,被告人陳述和辯解。
5.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6.互相辯論。
7.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
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後,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
9.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
1.審判長宣布休庭。
2.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
3.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
4.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
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制作判決書。
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