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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的羈押期限是多久?兩個多月後怎麽辦,是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到檢察院要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但是情況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進行偵查,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下列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審查批準逮捕。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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