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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轉移財產怎麽辦?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在轉移被告人的財產時,可以請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壹百四十二條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壹百四十五條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開列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

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基準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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