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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有哪些類型?

刑事辯護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辯護分為:

1,正當防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近親屬進行辯護;

3.指定辯護,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輕罪辯護、指控辯護。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麽?

(壹)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它必須基於事實,而不是猜測、推測甚至捏造。“依法”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還是罪重,都要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逃避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觸犯法律,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確履行職責。

(二)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應當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該做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唯壹正確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即辯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調查。在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時,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註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未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各種證據,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有無履行、在其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並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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