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公安局按照治安案件立案偵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回避的規定,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應當回避。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檢察院的幹部,不是公安局的警察。這是不必要避免的嗎?妳不應該被停職?
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除依法對民事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外,還有權對公安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辦理此案的平頂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位於平頂山市新華區。其實平頂山公安局也在新華區。新華區檢察院對轄區內公安機關辦案有法律監督權,檢察院涉案幹部為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新華區檢察院可能會接到與本案有關的人員或群眾的舉報等。然後,在受理舉報、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自行回避。
雖然此案不是由副檢察長親自辦理,也不壹定分管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但作為檢察院領導幹部,公眾可能會因為他與當事人的關系而認為此案的公正處理會受到影響。所以根據以往的公職人員輿情案例,要麽對涉案公職人員停職,要麽對案件進行異地調查處理。
因此,在平頂山市檢察院的情況通報中,寫明“為了支持公安機關辦理...網絡反映事件依法公正”,暫定副檢察長壹職。但通報中也提到“責令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那麽這就不僅僅是為了回避而停職了。
據新聞報道,案件發生在7月23日,但直到8月19,副檢察長的婆婆才趕到,而她的妻子直到媒體報道和輿論討論才趕到。也是在同壹天,新城公安分局和新華區檢察院發布了上述通知,回應公眾。
副檢察長沒有對其妻子遲遲不出庭的原因做出明確回應,被公眾發現。其嶽母因故意傷害罪被抓,後不起訴,使公眾懷疑其是否利用職權幹預,影響公安機關辦案。現行的《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和以前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都有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偵查的,不宜繼續履行職務。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職務。
因此平頂山市檢察院和新華區委暫停副檢察長職務,責令其配合調查。這應該是副檢察長被立案調查後的正常處理程序。至於調查,可能不僅包括這次公交車司機被打事件,還包括過去對其嶽母案件的處理。
但是,調查的怎麽樣呢?到目前為止,網上還沒有看到後續的公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