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死刑復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盡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復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楊方振案作為死刑復核程序的壹次“破例”,或許會帶來這壹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許會成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現。到底是什麽原因掣肘著死刑復核程序的改變?作為“破例”的死刑復核案的辯護律師,北京謝通祥律師有著深入的思考。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以下簡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別之處?
謝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相比於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別。從某種意義上講,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壹種例外,是壹種特殊程序。
壹審、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而死刑復核程序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當事人提起自訴或者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壹審後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自動將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入死刑復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幾處變動:最高法院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案件,可發回重審或者提審改判;死刑復核程序增加訊問被告人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加強檢察監督,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復核案件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主辦法官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訊問死刑犯了解核實情況,但壹般不在死刑復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記者:作為楊方振案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您對楊方振案最終發回重審,有何看法?
謝通祥: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搶劫罪死刑復核案件關鍵證據進行核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的巨大進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工作中尊重與重視人權的表現,是推動中國司法進步的重大舉措。這是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這種方式來復核死刑案件。
我***提出22個疑點,最高法院采納了部分意見,終於在2013年9月撤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多人少,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記者:作為多年從事死刑復核案件的律師,您是如何看待我國目前死刑復核現狀的?
謝通祥:現行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還存在著壹些缺陷。比如,不允許辯護律師閱卷。這樣的後果是死刑復核律師不能夠充分了解案情,無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權益。甚至在死刑復核法律文書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只字不提也不闡述律師的觀點。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沒有期限,隨意性特別大,有的幾個月,有的幾年,比如夏俊峰案件就兩年多。
在審核案件時,因為人員需求量大,會借調壹些地方法官參與復核,但實際上,地方法官是沒有死刑復核審判資格的。這樣做雖然解決了案多人少的問題,但是弊大於利。
為什麽現在媒體、網絡及廣大老百姓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提出眾多異議,就是因為死刑復核程序中有許多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程序不公開,不透明,實際上是內部行政審批,根本不是壹個審判程序。
著名刑法教授趙秉誌提出過,現行死刑復核程序,不管是啟動還是運行,行政化色彩較為濃厚。
目前死刑復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盡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復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記者: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行政化的問題?
謝通祥:趙秉誌教授曾建議,應將死刑復核程序明確定位為審判程序,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我覺得,同時還應充分增加每個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護或其律師辯護的機會。
預防冤假錯案、不錯殺人,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問題。哪怕是美國這個對於死刑案件有壹系列復雜程序的國家,死刑案件中的錯案率仍然不低。美國2001年以來就有12名囚犯通過DNA檢測被宣布無罪。在美國伊利諾伊州,DNA檢測表明許多死囚都是無辜的,於是在2003年,伊利諾伊州州長將該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決減為終身監禁。
為犯罪嫌疑人及律師提供盡可能辯護的渠道,這是行使程序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最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