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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刑事復議

法律分析:刑事和民事訴訟中申請復議的結構由五部分組成:

此應用程序的名稱。如果用於刑事訴訟,其名稱應為: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如果用於民事訴訟,其名稱應為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應予以說明;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地址、姓名、職務。

3.對任何單位或文件的決定、裁定、通知不服,申請復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刑事訴訟中,罪犯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控告、檢舉犯罪的不立案通知書不服,申請復議。

在民事訴訟中,不服不予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在民事訴訟中,不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申請復議。

4.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陳述不服有關司法機關在刑事、民事訴訟中就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裁定和通知的事實和理由。

5.結束了。它由四部分組成:罪犯受理復議申請的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

(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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