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並處於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質壹罪,並有明確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適用刑事和解的範圍1、故意毀壞財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和輕傷害案;
2、妨害通訊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沒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無著而初次盜竊、詐騙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懷孕、哺乳自己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以及親友、鄰裏、同學、同事等糾紛引發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
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情形:1、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
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導致的,涉槍、持械、雇兇或受黑惡勢力操縱引發的案件;
4、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願進行和解:
1、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親屬、律師或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而達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