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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5天,沒有消息是好是壞。

法律主觀性:

妳好,已經被刑事拘留35天了,這個時候該怎麽辦?壹般如果我刑事拘留35天還沒放人,就是拘留37天就放人,或者報請當地檢察院批準。親屬不能見面,可以請律師見面了解案情。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最高拘役37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原偵查機關或者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由檢察官本人偵查。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調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壹審期限: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5個月。簡易程序在20天內結束。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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