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家屬有義務在執行程序中告知。同時,家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探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告知被處罰人的家屬。《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
親屬和朋友會見被拘留者的程序比直系親屬更復雜:
1,必須由在押人員直系親屬陪同才能探視罪犯;
2.如果是普通朋友但不是親戚,需要走專門的見面程序;
3.會見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不允許與在押人員家庭聚餐。
擴展數據:
1.被行政拘留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家屬在執行程序中有告知的義務。同時,家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探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告知被處罰人的家屬。《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