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2.被判處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每月探視不超過三次,周六、周日不屬於探視時間;
3,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權,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都可以,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
《刑事訴訟法》的上訴如下:
1.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2.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時,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