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第壹百九十六條判決應當公開宣布。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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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的判斷: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最常見的方式,壹般是當面交給公民,由他們簽收即可。
2.留置送達:法院送達時,如果對方拒收,由送達人通過讓證人見證、拍照等方式確認送達。
3.委托送達:直接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地域問題直接向當事人送達文書確有困難的,將采取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方式。
4.郵寄交貨
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將通過郵局以掛號信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
5.交付: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二)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三)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6.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後,公告失效,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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