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壹般情況下,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自訴由原告承擔。被告可以舉出證據證明他是無辜的還是有罪的。但這屬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壹種權利,而非義務或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辯權,也可以不行使抗辯權,不能因為不行使抗辯權就得出不利的事實或判決後果。?
1.在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檢方承擔。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是,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方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庭審中,檢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其證明要符合法定標準。被告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也就是說,被告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只對控方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這是完成辯護的任務。被告甚至可以不進行抗辯,法院也無法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2.在自訴案件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壹基本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體現。自訴人不能以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在開庭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以裁定書駁回其起訴;審判後,法官應宣告被告無罪。簡而言之,自訴人如果不能或者沒有給出充分的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我國刑事證據有八種:
1,物證;2.書面證據;3.證人證詞;4.受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8.視聽資料。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公訴案件,檢察院是起訴方,所以舉證責任應該在檢察院,其在提交公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犯罪的事實證據。當然,也有壹些刑事案件是由原告提起的,包括遺棄罪、虐待罪,提起訴訟的原告應該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