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時應當適用什麽程序的批復,由最高人民法院以1994.03.04公布。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條和第二審程序的規定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可以重審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阜新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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