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詐騙被抓到外地怎麽辦
刑事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送到外地進行審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盡量減輕自己的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怎樣預防電信詐騙
在公安機關打擊電信詐騙的同時,社會公眾也應提高防範意識,做到“三不壹要”。 “壹不”:不輕信,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信息,不管詐騙分子使用什麽甜言蜜語、花言巧語,都不要輕易相信。要及時掛掉電話,不回復短信,不給詐騙分子進壹步布設圈套的機會。 “二不”:不透露,就是要築牢自己的心理防線,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違法短信的誘惑。無論什麽情況,都不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存款、銀行卡等信息,如有疑問,可撥打110求助,或向親戚、朋友、同事等核實情況。 “三不”:不轉賬,要了解銀行卡常識,保證自己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決不向陌生人匯款、轉賬。壹些公司財務人員和經常有資金往來的人群等,在匯款、轉賬前,要再三核實對方的賬戶,不要讓詐騙分子得逞。 “壹要”:要及時報案。萬壹上當受騙或聽到親戚朋友被騙,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可直接撥打110,並提供騙子的賬號、聯系電話等詳細情節,以便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破案,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