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衛:指法律規定的防衛權、防衛種類、防衛方式、防衛人的範圍、防衛人的責任、防衛人的權利義務等壹系列規則和制度。
3.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
4.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職權劃分。
5.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
6.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物品和痕跡。
7.書證:指以文字、圖片、符號記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畫資料或者其他物品。
8.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以模擬案件的原始條件為基礎,以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存在、發生的可能性或其狀態和過程為目的而設計和實施的法律科學活動。
9.直接證據:指能夠獨立、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10、證明對象:指需要證據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類問題,既包括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11.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種強制方法。
12.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方法。
1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對其無固定住所的活動進行監視、控制的壹種強制方法。
14.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15.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妨害刑事訴訟或者造成社會危害,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並予以拘留的壹種強制措施。
16.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管轄權限,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等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依法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17.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部分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同壹案件仍有犯罪嫌疑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進壹步偵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
18、偵查監督: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19.起訴:是指國家公訴機關和有起訴權的公民針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所指控的犯罪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20.提起公訴:是指在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案件自行偵查終結,經綜合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的活動。
21.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
22.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審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理的決定, 並且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23.自訴:是指有起訴權的人依法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4.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並宣布開庭日期後,或者因法定事由開庭時,另行確定開庭日期的制度。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因某些情況導致在壹定期限內不能繼續審理,在相關情況消失後,決定暫時中止審理案件的活動。
26.二審程序:是指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的程序。
27.上訴:是指有上訴權的訴訟參與人不服第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訴訟行為。
28.死刑復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核準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
29.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時,提出由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步驟、方式和方法。
30.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服刑,因法律規定的壹些特殊情況,不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所采取的壹種臨時性替代執行方式。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第83頁)
1.貪汙賄賂罪
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4.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嚴重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第84頁)
1.告訴後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
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辯護人有哪些權利?(111頁)
1、獨立答辯權2、閱卷權和會見交流權3、調查取證權4、提出意見權。
5.上訴權和控告權。參與法庭調查和辯論的權利。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
8.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第94頁)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我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擔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5.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6.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5.簡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六)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麽區別?(百度)
(1)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因情況緊急而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行政拘留適用於普通違法人員;
(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性的,是壹種臨時保障措施,行政拘留是壹種懲罰;
(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為了懲罰和教育壹般違法的人;
(4)拘留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超過14日,在逃犯罪、多次犯罪、合夥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不超過37日,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
(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
七。請描述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P284)。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八。簡述簡易法庭審判的特點。(285頁)
1.某些案件的審判組織可以實行獨任負責制。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
進行審判
2.審判程序是靈活的。
3.迅速結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是啊,也許吧。
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4.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壹般程序再審。
九、請描述壹下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百度)
1。試驗的對象是不同的。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壹審程序的判決或者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到的主題是不同的。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檢察院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第壹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3。提到的條件不壹樣。在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時,必須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二審程序由上訴人提起的,只要不服壹審判決或裁定,就不需要任何理由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要求考慮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4。備案期限不壹樣。除發現新的犯罪或者由無罪轉為有罪受追訴時效限制外,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原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就可以在生效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也可以在生效判決、裁定已經執行之後;二審程序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和抗訴期內啟動。
5。適用於審判的程序是不同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適用什麽樣的具體審判程序,取決於生效判決。原適用程序是第壹審案件的,用第壹審程序審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提審案件的,用第二審程序審理。
6。審判和量刑的原則是不同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最終的審判結果可以是減少原判刑期,也可以是增加原判刑期;但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必須遵守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7.受審的法院不壹樣。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是原審的壹審法院、二審法院,也可以是發回重審的上級法院;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審法院的上壹級法院。
X.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什麽?有哪些例外?(299頁)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只有被告人上訴時,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重,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不受上訴限制,不加刑。
適用:
1.***同壹刑事案件,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對上訴的被告人的處罰既不能加重,也不能加重。
對其他同案被告的處罰。
2.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認定罪名不當,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判。
指控。
3.被告人數罪並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
在這種情況下,對幾項罪行中的壹項加重處罰。
4.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不得撤銷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限。
5.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壹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檢察院以新的犯罪事實補充起訴。
此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6.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刑罰較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未適用的案件,不予撤銷。
壹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得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XI。試述自訴案件的條件。(242頁)
1.自訴主體:自訴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案件範圍。先講案例。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自訴案件在起訴期限內提出。
十二、擔保人應具備什麽條件?(P160)
1,與本案無關。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十三、立案條件是什麽?(P199)
1.事實條件:犯罪事實。a .在刑事訴訟中,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
犯罪行為,而不是壹般的違反法律、違反黨紀政紀、午餐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首先應該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第二,必須有壹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和存在,不是出於司法工作人員的主觀想象和推測,也不是道聽途說、捕風捉影、憑空捏造。
2.法定條件:需要負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遵守管轄規定。
14.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P163)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與他人見面或通信(此處不應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員同住的家庭成員)
以及壹般案件的辯護律師)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趕到。
4.不要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的證詞。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十五、簡述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條件。(P350)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僅限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但是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還有前款第二條規定。
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些罪犯為了達到監外執行的目的,試圖通過欺騙自傷的方法獲得監外就醫,也無法執行監外執行。2.對於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認為保外就醫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不執行監外執行。)
十六、審判監督程序主體簡述。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其權限
(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主任。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7.什麽是司法管轄權,其組成部分是什麽?(第85頁)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
構成要素: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特別管轄、幾種特殊情況。級別管轄: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刑事案件。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刑事案件。
地域管轄: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
指定管轄地:1。不明案件的管轄,由上級法院以指定方式確定。2、由上級法院以指定方式改管。
管轄權。
專門管轄:是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各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職權劃分。(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無刑事管轄權)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權:1。外國人刑事案件的管轄權。2.對在中國境外交通工具上犯罪的管轄權。3、中國公民在外國刑事案件中的管轄權。4.服刑罪犯刑事案件的管轄。
十八、人民檢察院如何行使對公安機關活動的監督權?
(P6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百度(1)人民檢察院監督不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兩個:壹是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二是通過被害人提交的材料獲得。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是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二)人民檢察院收到不立案監督材料後,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三)人民檢察院經過必要的調查和認真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出具立案通知書,同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請求立案通知書後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需要註意的是,壹般情況下,檢察機關在立案監督中可以不進行調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例外的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通知書後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十九、簡述補充偵查的種類和內容;
類型: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庭審階段的補充偵查。
內容:對於壹些沒有完成原偵查任務,部分事實和情節尚未查清的刑事案件,將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機關來說,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完成揭露、確認和懲治犯罪的任務,防止和糾正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
20.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什麽?
人民法院發現已審結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有權依據審判監督職能提起再審,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再審的主體必須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律機關和公職人員。
(2)再審的對象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只有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才能啟動再審程序。
補充:“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2.原判決、裁定在法律適用上確有錯誤。3、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4.在審理此案時,法官們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罪行。
補充: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以下具體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壹)* * *刑事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決刑罰的情況下,變更罪名;(三)被告人數罪並罰的,決定執行的刑罰不得加重,在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也不得加重數罪之壹的刑罰;(四)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不得撤銷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限;(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判處刑罰特別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撤銷壹審判決,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不適用附加刑,也不得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將事實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僅對* * *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壹審被告人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