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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再審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的再審,實際上意味著原判決結果可能自始至終都是錯誤的,不排除案件原審時存在司法賄賂或者重大職務犯罪。再審是我國刑事案件審判中非常特殊的情況,因為是已經終結的案件。想必大家也要多關註壹下。刑事訴訟法對再審有哪些規定?刑事訴訟法對再審有哪些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終結訴訟的刑事決定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再審的法定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申請復核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發生變化或者被依法撤銷的;(五)犯罪有錯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八)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九)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投訴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投訴人撤回投訴;仍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第三百七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壹)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尚未收集的證據;(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第三百七十七條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予以駁回或者通知不再審。首先,我國再審的主體壹般是最高人民法院,而如果案件再審推翻了原審結果,就意味著國家賠償成功了壹大半,但同時要註意,案件的再審啟動是非常困難的,除非有重大證據證明原審結果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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