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顯時特告死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區別
根據
法律規定
委托協議
權限
全權代理(不能代陳述、服刑)
限於授權
效力
不受(被代理人意誌)約束
不能違背(被代理人意誌)
3、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區別
辯護
刑事代理
委托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3、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
表現形式
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法律援助辯護
委托代理
訴訟地位
獨立地位
受被代理人意誌限制
訴訟職能
辯護職能
壹部分訴訟代理人具有控訴職能(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人等)
4、證人與鑒定人
區別
鑒定人
證人
利害關系
不可有
可有
指派聘請
需要
不需要
產生時間
訴訟中
(壹般)案發時
可替代性
可替代
不可替
專門知識
需要
不需要
資質年齡
需要
不需要
5、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重大職務犯罪(如某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殺人、走私、販毒等)省檢以上決定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
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不含職務侵占)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遺棄案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陡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訴轉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思考:公安機關、檢察院、監察委、法院管轄權競合的處理(重點)
7、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口訣:國恐無死沒缺
1、危害國家安全
2、恐怖活動案件;
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6、缺席審判程序
8、回避的申請與決定
回避人員
決定主體
申請與決定的其他註意事項
偵查人員
壹般偵查人員,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回避;
公安機關負責人、同級檢委會決定回避
1、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應當向公安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停止查工作
3、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檢察人員
壹般檢察人員、檢察長決定回避;
檢察長,檢委會決定回避
1、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2、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的權利,並告知辦理相關案件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職務等有關情況
3、檢委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4、檢察人員被決定回避,之前收集的證據與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供具體況決定
審判人員
壹般審判人員,院長決定回避
院長,審委會決定回避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院長決定回避
1、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2、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3、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4、對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
5、法官無權決定檢察官回避。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9、 通知法律援助
公檢法應當通知法援:盲聾啞(具備壹樣即可)、精神病(間歇式、行為時處於正常狀態)、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未成年
法援應當通知法援: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院可以通知法援:***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辯護人、造成重大影響、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10、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刑訴法》第36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11、限制會見
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律師會見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但僅僅限於偵查階段。
12、提出意見權
(註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詢問還是“應當”詢問;對其辯護人的意見是“可以”聽取還是應當聽取)
審查起訴:應當問,應當聽
二不開庭:應當問,應當聽
死和復核:應當問,可以所
未成年人:應當問,應當聽
偵查終前:律師意見可以聽
申請排非:律師意見應當聽
13、拒絕辯護
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其他被告人
第壹拒絕辯護
理由正當應準許
應當準許
拒絕之後怎麽辦
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自行辯護
再次拒絕怎麽辦
不予準許
可以準許、只能自行辯護
14、刑事代理種類
根據委托主體不同:
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
主體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時間
移送審_起訴之日(不同於犯罪嫌疑人是自第壹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委托辯護人)
檢察院職責
自收到移送審_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
主體
自訴人、法定代理人
時間
隨時
法院職責
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附民原、被告人的代理
主體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時間
公訴,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自訴,隨時
檢察院職責
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院職責
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有權委訴訟代理人
財產沒收程序的代理
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其他利害關系人
精神病強制醫療代理
主體
被申請人、被告人
15、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
內容
主體
控告人的監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政執法機關等向檢察院提出
檢察機關的監督:檢察院發現
對象
應當立案不立案;不應立案而立案
程序
(壹)對於公安機關管轄案件的立案監督
1、檢察機關偵_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或者不應立案而立案,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說理
3、人民檢察院偵_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審_,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4、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15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5、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後超過5日不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6、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二)對於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_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_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16、技術偵查
適用條件: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機關
決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
實施: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報請程序
需要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案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批準決定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楷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偵查對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秘密偵查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證據調查與使用
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17、取保候審適用對象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無危險,期限屆滿未辦結
《刑訴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8、監視居住適用對象
符合人逮捕條件的病孕唯特屆;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能保證人也不保證金
《刑訴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19、先行拘留的條件
實指邊、自毀身、流多結
《刑訴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0、逮捕條件
《刑訴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壹)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1、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建議釋放、變更:沒有犯罪、刑罰輕微、超過刑期、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
22、保護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國恐黑毒
23、庭前會議召開條件:申排非、證據多、影響大
24、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基層、清楚充分、承認罪刑、沒有異議
25、簡易程序不適用:盲聾啞、精神病、社會影響重大、不構罪
26、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不構罪、不負責、不承認、不清楚
27、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基層、三年、清楚、認罪
28、速裁程序不適用:盲聾啞、精神病、未成年、影響大、有異議、未和解 重點:未成年人案件不能使用速裁程序
29、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情形:公開審判、回避、訴訟權利、審判組織
30、應當上審委會:擬判處死刑案件、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