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檢察院在羈押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審查被羈押的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拘留期間是否有犯罪記錄需要分不同情況討論:
(1)行政拘留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2)刑事拘留最終確定構成犯罪的會留下犯罪記錄,最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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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