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巡回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

巡回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

1.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1.巡回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如下:

(1)刑事申訴案件;

(二)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四)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6)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理或者處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處理巡回區內最高人民法院的來信來訪。

二、庭審的辯護模式有哪些?

庭審的辯護方式包括:

1.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通訊地址等。,並說明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份以上開庭通知後,才能按時參加其中壹份;開庭前,律師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出庭。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申請回避。

  • 上一篇:行政區劃怎麽填?
  • 下一篇:壹般刑事案件的律師費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