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1個月;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2個月;
3.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需要註意的是,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