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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言詞證據和物證的標準是什麽?

證人所作的壹切陳述,即以文字形式出現的證據,都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等。任何以物品的性質或外在形式、存在和內容來顯示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物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在證據種類中屬於這壹類。

首先,言詞證據包括什麽?

1,包括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刑事被告人陳述及辯解、民事當事人陳述等。任何顯示某壹實物的證據都稱為物證,物證多以實物或痕跡等實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

2.在法定證據種類中,有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於物證。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現場筆錄;

3.它是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人物、物品、痕跡等物證特征的文字記錄,是對物證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此屬於物證;

4.此外,儲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據等)的視聽材料。)並能作為證明主體以視聽手段感受的,都是通過壹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來保存和反映的,也屬於物證。

二、言詞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言詞證據是當事人和證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這些證據往往能夠生動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的前因後果,這在言詞證據中非常突出。

2.言詞證據的來源不容易丟失。言詞證據是壹個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他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王海英律師在這裏需要明確的是,當人們直接或間接感知到案件事實時,感知到的內容被輸入到大腦的神經記憶中心並被儲存。記憶的內容往往可以通過人記憶的生理規律保存很長時間,刺激越強,印象越深,記憶時間越長。

3.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虛假或失真。從主觀上看,申報人與本案的關系可能是申報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和被告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可能促使他們作出虛假陳述。雖然王海英的律師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證人壹般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他們也會因個人的認知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做出歪曲的陳述。從客觀上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壹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壹般要經歷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由於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扭曲,使得言詞證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口頭證據是主觀的,不穩定的。在各種法律證據中,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因為壹旦時間和環境發生變化,當事人的思想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對於在法院工作多年,轉行做刑事律師的王海英律師來說,這種情況會導致對同壹事實的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說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

第三,物證

1.實物證據是指各種資產以實物形式存在的證據。審計人員通過對著名財產的真實性進行清查而獲得的審計證據,如對某些資產和存貨的實際觀察和實地盤存,是該財產和物資實際存在的最好證據。

2.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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