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因為其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壹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但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
擴展資料:
藥家鑫案件的相關情況:
1、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於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陜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藥家鑫執行了死刑。
2、庭審現場辯護人律師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報紙對藥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的報道,上學期間的13份獎勵,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3、備受關註的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壹案,於2011年3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包括受害人張妙丈夫王輝在內的近30位親屬到庭旁聽,中央電視臺等數十家中省媒體及400余名在校大學生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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