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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刑事案件需要多久才能當庭結案?已經在檢察院退過兩次了。

壹般刑事案件開庭時,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因下列情形之壹,案件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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