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為17天。
2.調查階段的時限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在上述期限內沒有偵查完畢,並且屬於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的;或者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或者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完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因此,調查期限為七個月。
3.審查和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是壹個半月。
此外,還會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況,期限為壹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4.審判階段(壹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在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此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在移送法院後重新計算。
擴展數據:
快速審判案件
2018 110 14上午,東安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壹案。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當庭宣判。
該案從開庭到宣判,用時不到10分鐘。是2065,438+08,65,438+00,26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後,牡丹江法院第壹起以速裁程序審理並宣判的刑事案件。
2065 438+08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速裁程序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壹。
過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耗時較長,而采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交付時限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利於實現復雜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今後,牡丹江法院將繼續運行“復雜案件集中審理,簡單案件快速審理”的審判模式,同時加大速審程序的運用,深化改革,將復雜案件與簡化案件分開,集中辦理速審案件,提高當庭宣判率。同時,加強與司法局、檢察院的溝通對接,在探索中進壹步完善快裁工作機制。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壹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