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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去哪裏投訴?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公約,因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其精神,硯山縣衛生局和各醫療機構成立了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由分管醫療的副局長和醫政科成員組成。各醫療機構的受理辦公室由二至三名副院長和醫務科或科室主任組成。受理處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監督醫務人員的服務,檢查他們的執業情況,受理病人對醫療的投訴,並為他們提供咨詢服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壹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有爭議時,應當先向各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質疑,出示本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資料封存申請書》,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將醫療資料壹並封存。印章必須由患者簽字並由醫療機構蓋章,蓋章後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果患者要求復印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客觀病歷應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印,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與原件壹致的證明。

2.對患者死亡有爭議的,死者近親屬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質疑,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提供的屍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有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檢。屍檢費用由請求方支付給省級屍檢機構,最終責任在誰支付。

3.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鑒定的,由鑒定人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處(醫政處)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處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患者和醫生。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患者未死亡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報送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州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

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或限期吊銷執業許可證,並對責任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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