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有爭議時,應當先向各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質疑,出示本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資料封存申請書》,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將醫療資料壹並封存。印章必須由患者簽字並由醫療機構蓋章,蓋章後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果患者要求復印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客觀病歷應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印,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與原件壹致的證明。
2.對患者死亡有爭議的,死者近親屬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質疑,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提供的屍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有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檢。屍檢費用由請求方支付給省級屍檢機構,最終責任在誰支付。
3.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鑒定的,由鑒定人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處(醫政處)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處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患者和醫生。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患者未死亡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報送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州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
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或限期吊銷執業許可證,並對責任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