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
對於本案,辯護人認為此案屬於嚴重程序錯誤,犯罪事實有如雞蛋裏挑骨頭,稍有生活常識的活在中國的人皆不會認為本案屬於犯罪,本案根本無需辯護,本案進展到目前階段明顯就屬於錯案,希望檢察院能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將本案終結在正義的法律之劍下,讓上訪的歸上訪,法律的歸法律。
辯護人認為本案並不存在犯罪事實,陳曉鵬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同時本案偵查機關查明事實有誤,故意遺漏對陳曉鵬有利的事實,因此,建議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對陳曉鵬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幾點簡述的無罪理由如下:
壹、本案偵查機關查明事實重大錯誤,真實事實如下所述
陳曉鵬因租賃龍崗區大芬公***租賃住戶B棟709房屋與龍崗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龍崗住管中心)發生糾紛,龍崗住管中心起訴解除合同並要求陳曉鵬支付占用費,返還房屋,辦理退房手續等。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法院無法將訴訟材料送達陳曉鵬,只通過報紙進行公告送達。龍崗區人民法院在陳曉鵬缺席的情況下做出支持龍崗住管中心的判決,但判決只經法院門口公告欄送達。因此,陳曉鵬並未收到有關判決文書,並不知道判決文書中的具體內容和期限。
後龍崗住管中心申請強制執行,龍崗區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到大芬公***租賃住戶B棟709張貼《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申請執行人於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責令被執行人償付人民幣10140元,本院依法受理……現責令妳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報告財產令》主要內容為“……如妳未能在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限內履行全部義務,妳應當在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本院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罰款、拘留措施。”
看到《執行通知書》後,陳曉鵬於2017年12月4日主動通過農業銀行向龍崗區法院執行帳戶存入10140元。並於2017年12月1日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交《執行導議書》以涉案房屋為陳曉鵬的唯壹住宅為由申請暫緩執行,但沒有得到回復。
案卷內《公告》責令陳曉鵬於2017年12月5日前遷出涉案房屋。監控錄像顯示2017年12月5日0時左右陳曉鵬有從709往外搬運物品。
本案《受案登記表》顯示龍崗區公安局接受案件的時間為2017年12月6日0時9分,離龍崗區法院限定的搬離時間剛過9分鐘,抓捕經過顯示。證人鐘某的證言顯示陳曉鵬在2017年12月6日0時左右在寶安被抓捕,傳喚證顯示陳曉鵬在2017年12月6日2時40分被傳喚到羅崗派出所。
另龍崗區人民法院的《移送偵查函》的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6日。
因此,《起訴意見書》所載至少遺漏了四處事實:壹、自始至終陳曉月鵬並沒有收到生效判決書,並不知曉生效判決書的具體內容。二、陳曉鵬看到《執行通知書》後即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主動支付全部的執行款,有主動履行的事實。三、陳曉鵬在2017年12月4日到5日已經在著手將涉案房屋內的物品搬離涉案房屋。四、本案法院限定的搬離期限是2017年12月5日24時59分,但2017年12月6日0時9分羅崗派出所即接到案件,6日零時左右即將在寶安區的陳曉鵬抓獲,辦案如此神速,超乎想象,非正常案件。
二、本罪是後果犯,陳曉鵬的行為沒有達到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嚴重後果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第(五)項規定: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第(三)規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構成此罪應當有兩個條件,壹是拒不遷出房屋的行為,二結果上有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嚴重後果。
按照漢語辭典的解釋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執行是指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的意思。執行包括主動執行和強制執行。無法執行,意為無論使用包括強制執行的手段也無法實現判決內容的情況,也就是執行不能的意思。因此,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本意看,要構成此罪應當有“執行不能”的嚴重後果,也就是經過陳曉鵬的行為後,法院最後無論用何種手段(包括強制執行手段)均無法將判決執行完成,只有達到這種狀態或後果才構成本罪。
本案中,709房屋並沒有被破壞或封死,更沒有被毀損,陳曉鵬也沒有拒不離開,法院或執行申請人只需要自行開鎖或強制開鎖,即可實現收回房屋的目的,根本不存在“執行不能”的結果。事實上龍崗住管中心與陳曉鵬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就有龍崗住管中心自行開鎖收回房屋的方式。
三、從行為上,陳曉鵬也沒有任何拒不遷出房屋的行為,其在2017年12月5日0時搬出物品就是其主動履行判決的表現。沒有全部搬離完成、或遺棄物品與拒不遷出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狀態。
四、陳曉鵬主觀上沒有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故意
陳曉鵬並沒有收到民事判決書,並不知曉判決書的具體判決內容,這是其履行判決內容無法完全與判決書要求壹致的原因。雖然如此,陳曉鵬在看到《執行通知書》後也立即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履行償付占用費的義務,這是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具體表現。
陳曉鵬提出執行異議是由於在深圳只有壹處住所,無法在短時間尋找到合適住處,希望暫緩執行。這是合法正確的做法,即使如此,陳曉鵬也在搬離的工作。
依據上述陳曉鵬的行為來看,陳曉鵬根本沒有拒不執行的主觀故意。
四、本案完全脫離中國的司法實踐,屬於無依據典型選擇執法,是因人辦案,有明顯的人為幹涉辦案的痕跡,依法治國之下應當廢除
執行難是中國司法的老大難問題,現實中執行難是指通過強制執行均無法實現判決。但在本案中,強制執行的方法還沒有使用,搬離房屋的期限僅過9分鐘就刑事立案的做法遠超正常做法,也無法解釋如此選擇執法的原因,強行刑事立案的根本意義所在。試問,龍崗法院執行庭有多少個沒有在期限內償付金錢義務的執行案,有多少個沒有在期限內遷出房屋的執行案?是否都刑事立案並抓捕被執行人?
如果除此案之外並沒有其他類似案件,如此執法又如何能讓人信服?龍崗公檢法三案如此辦案,恐怕也是全國僅有。而不公正的司法行為恐怕比違法行為本身的損害更大,因為不公正司法損害的是司法的權威,損害的是公正的源頭,應當避免。
《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均要求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獨立辦案,排除其他個人和單位的影響,但本案即充滿著人為幹涉的痕跡,讓人心痛,絕非依法治國所能容忍!
五、如果不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將本案提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另行指定其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因龍崗法院執行案件而起,龍崗法院執行人員是本案的證人和利害關系人,龍崗法院與本案的處理有著利害關系。因此,退壹萬步,如果貴院認為本案需要起訴處理,也應當將本案提請上級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由上級檢察院另行指定其他檢察院審查起訴,以避免訴到龍崗法院後,讓龍崗法院即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
綜上,本案案件簡單,事實清楚,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犯罪事實,更沒有達到使判決無法執行的後果,根本不構成犯罪。因此,作為陳曉鵬的辯護人,本人衷心希望檢察機關能嚴格依照法律,排除他人非法律因素的幹擾,按照《刑訴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對陳曉鵬作出不予起訴決定,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所謂頭上三盡有神明,正義的法律之劍從來不會偏倚,對每壹個人都壹樣!希望司法人能秉承良知,只服從真理,只遵照法律辦案,以無愧於自己的內心,以對外敢拍著胸口說,我們從來不主動去辦過壹個冤案。
此致
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