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棄罪是刑事案件嗎?
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贍養老、幼、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刑事案件代理費
(壹)回答法律咨詢
1,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200元。
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的每筆不超過400元。
3、涉及商業產權關系的談判費。
(2)書寫法律文書、撰寫訴訟文書和制作其他法律文書,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三)辦理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
2、起訴階段每人不超過4000元;
3、每個壹審案件不超過8000元;
4、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人不超過5000元。與財產關系有關的收費,按民事案件標準收取;
5.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標準減收費用。
6.不壹審而進行二審的,二審收費標準為1000-7000元;
7.對於已經壹審二審的案件,二審的收費標準可以按照壹審的標準降低。
3.可以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壹)告知處理情況。也就是說,是指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為“此罪待告知後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我國現行刑法中有少數這樣的情況,如侮辱、誹謗、謾罵、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害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被告人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然是公訴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申訴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對被告人不起訴,或者仍然維持對被告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別無選擇,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